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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2023年度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法定檢測范圍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檢測機構
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必須由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開展。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名錄可通過山東省氣象局網站(http://sd.cma.gov.cn/) 查詢
三、責任與監管為保證雷電防護裝置的有效性,雷電防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主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組織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拒絕進行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氣象主管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將依法對其予以處罰。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測,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對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的雷電災害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監管職責,督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對存在的雷電災害事故隱患完成整改,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督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切實規范檢測行為,落實防雷安全檢測監管責任。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好各項新冠病毒防控措施,確保“防疫”和防雷安全兩不誤。
文章來源:濰坊市氣象局“濰坊市氣象局關于 2023年度防雷安全檢測的公告”